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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荆门市图书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2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荆门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开展图书馆学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研究活动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图书馆学学术研究,推进其发展,培养相关人才,为繁荣荆门地区图书馆事业、提高荆门地区图书馆工作水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湖北省荆门市图书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书刊资料,提高本地区的专业学术水平;
(二)加强同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及各兄弟市图书馆学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三)为本市文化、体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开展图书馆学专业的咨询、业务辅导和图书馆评估定级活动;
(五)配合本市各类大型读书活动和宣传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发挥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在“知识工程”中的作用,促进本地区资源共建共享;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湖北省图书馆学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九)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各行业科技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馆(室)以及科研、教学、生产、设计、营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个人需由单位介绍、推荐,团体会员需经其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后,应建立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档案,以便查考;
(四)由学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拥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取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会资料;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编著翻译业务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和介绍他人入会;
(七)开展公关活动,努力提高和改善学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应注销其会员档案。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收回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档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办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采用电话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对外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有关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数额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聘请具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参考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以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由于完成宗旨或某种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文化体育局和社团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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